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我厅在总结试点文件运行问题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建议于2023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厅。
联系人:迪娜·努尔兰
联系电话:0991-8828065
电子邮箱:656912838@qq.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附 件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周期,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一、过程结算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分阶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计算(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实施适用范围。施工过程结算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合同约定内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方式和比例、风险范围、质量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如有其它费用支付专项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结算周期。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该项目确定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节点相关联。
五、界定结算范围。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均属于施工过程价款结算范围,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六、强化资料管理。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单价及费用计算依据、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索赔资料等。
七、规范结算支付。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合同双方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剩余工程款,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发包人是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提升咨询服务。国有投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的技术力量,鼓励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调整服务方式,提升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全过程造价管控中科学分解结算周期,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工程项目投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加大激励惩戒。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有关主体的不良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及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十一、加强协同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压实发包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印发前已招标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